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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总局别涛:上市公司六大环境信息须公开
2008年02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
由国家环保总局主推的第三项环境经济政策——绿色证券指导意见昨日出台。上市公司要对外披露哪些环境信息?建立上市企业环境信息通报制度有没有时间表?关于这些问题,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的专访。 据了解,2006年的上市公司年报中,仅有50%的公司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且绝大多数披露都是定性描述,有用环境信息量小,一些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公司也未及时披露。 《第一财经日报》:上市公司哪些环境信息必须公开? 别涛: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分为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两种情形。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且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这些“重大事件”包括六个方面: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的;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公司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的重大事件。 《第一财经日报》:意见规定了上市公司在年报中要进行环境信息披露,也确定了披露的内容。但是否要求上市公司同时披露合格的排放标准? 别涛:环保总局与中国证监会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多次沟通。目前的问题在于,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已经有了完整的格式,包括固定的表格。要公布这些环境信息以及合格的排放标准,需要有一个调整的过程。 《第一财经日报》:在推动上市公司披露节能减排或减少碳排放的信息方面,环保总局和证监会有没有具体的时间表? 别涛:目前还没有,但这不等于说建立上市企业环境信息通报制度没有工作安排,我们会按计划推进这项工作。 由于上市公司的经济总量和环境影响越来越大,绿色证券能否促使社会筹集的资金投向绿色企业,广大股民“绿色”选择的经济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上市公司能否履行环保责任,将决定着我们能否把资本市场变成推动节能减排的经济杠杆,也决定着整个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的进度。 《第一财经日报》:那些不是首发上市或再融资的公司,在年报中也不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是不是一定会受到处理? 别涛:对于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名单,环保总局将按照上市公司环境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准确地通报给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章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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