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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补偿金 扬中调整完善合作医保政策
2007年11月13日新华网
据《江南时报》报道,扬中合作医疗保险管理新《办法》日前出台,新《办法》进一步提高了财政补助金额,扩大了受益面。新《办法》规定,“市财政按参保居民每人每年35元的标准予以补助,镇(区)财政按参保居民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分别比原标准提高了11.7%和50%。 为扩大合作医疗保险门诊受益面,该市将过去规定的“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在校(园)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调整为“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因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合作医疗保险基金补偿50%”。与此同时,扬中市还积极鼓励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机构就诊,“每次住院治疗终结结算医疗费用时,在市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先付500元,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治疗的个人先付300元”。据悉,新《办法》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行。(徐心俊 陈立金 孙富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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