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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钓鱼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未设标被判赔5万
2007年10月26日新华网

    新华网讯  (王骏勇)江苏一村民在高压线下钓鱼不慎触电身亡,供电公司因未设警示标志,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当地某供电公司被判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2007年7月15日,沭阳县村民李某在当地一河边钓鱼时,鱼竿不慎碰到从河上经过的高压电线,李某当场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李某的家人索赔无着,将事发地电线杆所属的某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

    被告某供电公司辩称,李某在高压线附近钓鱼属违法行为,被告无义务设置安全标志,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法院审理认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爆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中,事发地河流上空的高压线产权属被告供电公司,而被告未尽妥善管理义务,在高压线周围未能设立相关警示标志,故对于李某在钓鱼时触电身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李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在高压线附近钓鱼的危险性具有一定认知能力,但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能选择安全、合适的钓鱼位置,不慎触电身亡,具有一定过错,其自身负主要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供电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5万余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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